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2 10:09:00 浏览:967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20〕1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9号令)及配套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是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对保障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推进环评审批提质增效、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受理、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全方位加大对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规范性检查。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应当加强对文件的规范性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环评文件中应当附有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盖章或者签字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导出。

2.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应当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3.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已登录信用平台提交基本情况信息,并生成信用编码。

受理人员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环评文件,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内容。

(二)质量检查。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评文件的质量检查。如发现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应当不予批准,并依法依规追责。

(三)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执照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工作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

2.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

3.编制单位关于环评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等。

(四)技术复核。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开展技术复核,重点检查市级以下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技术评估和专家审查情况。

三、惩戒问责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责任,同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失信记分,及时上传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一)通报批评。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如发现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的,应当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二)处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如发现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环评审批业务已划转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发现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时,应当填写《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移交单》(模板见附件),并于发现上述问题3个工作日内,将移交单和相关材料转至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失信记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失信记分,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四)结果发布。各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处罚决定以及实施失信记分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对书面陈述和申辩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作出书面决定。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移交单(模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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