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相关内容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2 17:09:00 浏览:8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登记工作有关内容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范围

2020年共有87个行业、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详见《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时限

现有纳入2020年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9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2020年930日之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分局负责核发。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1.注册: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注册账号;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其中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核发部门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企业登记程序

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六、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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